关于印发《金湖县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 来源:代办中心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6-29 10:03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相关单位:

《金湖县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已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湖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 7 日

 

金湖县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结合我县实际,规范有序推行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原则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是指审批部门告知具体审批事项的审批条件、标准和办理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一种审批模式。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主要原则是:

(一)政府确定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或审批部门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告知承诺范围、条件、事项、标准和程序以及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事中事后监管实际情况,应当加大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范围。

(二)主体自愿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自主选择,按照要求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三)部门加强监管。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各审批部门要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登记和推送承诺信息,各责任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需要现场踏勘、核实的事项,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核查。

(四)失信联合惩戒。各监管部门经核查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内容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承诺人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行政审批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相关决定。承诺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承诺或违背承诺的,应作为不良信息记入被承诺人的信用档案,在该不良信息的保存和披露期限届满或者信用修复前,该承诺人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制。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全县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一)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节能、地震安全性、地质灾害危险性、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影响、水资源论证、文物影响、交通影响、雷电灾害风险等评估评审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工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告知承诺申请,审批部门依据告知承诺条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等。

(二)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作出承诺的申请人,须由本人(申请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法人需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三)审批部门受理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相关材料,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按照政府规定的流程时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条件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四)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字)后生效,由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当作为行政审批决定和行政审批证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公开。相应的审批结果文书应当依法、及时送达申请人。

(五)审批信息及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送到有关监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部门告知内容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的名称和方式,并分别列明在提出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可在承诺期内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处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方式和内容;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五、申请人承诺内容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落实相关事项并达到审批条件;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审批和监管部门的监管;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相关要求

(一)编制实施方案。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推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各相关单位要提供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代办中心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开,方便申请人查询或下载。

(二)动态调整清单。各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事项、材料清单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结合申请人、被审批人的意见建议,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和材料范围。对难以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审批方式并向社会公布。

(三)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制定监督管理办法,审批部门对告知承诺制事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各责任部门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撤回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四)强化信用监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适用告知承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将企业和有关人员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不良行为信息推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协同惩戒机制。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材料清单

审批部门       

适用范围

1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县生态环境局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

畜禽养殖,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范围截止2021年12月31日。

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县行政审批局

实施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

2.已实施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

3.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3

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审批

县城管局

县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和管网等工程开工前,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手续,在核准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

2.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3.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并申请政府以资金、土地等形式进行投入且政府投入额低于法定资本金50%的项目;

4.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除外;

5.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

县行政审批局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县行政审批局

对依法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实施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本材料证明事项仅适用于城镇生活排水。

7

智慧技防小区审批

县公安局

适用范围:在小区进出通道、小区周界、单元门和楼道、小区广场、停车场等5个区域,建设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识别、门禁系统、周界防护、一键报警、电子巡更、访客管理、物联感知等9类技防手段,建设“一中心”、“一平台",即小区安防管理中心、小区智能综合应用平台。

8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复查表

县住建局

只适用已完工工程或即将完工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