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湖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工作规程》等制度文件的 通知 来源: 来源:代办中心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3-30 15:18 字体:[ ]

关于印发《金湖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

综合服务工作规程》等制度文件的通知

金审改〔20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现将《金湖县工程建设项目“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工作规程》、《金湖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辅导服务规定》、《金湖县工程建设项目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办法》、《金湖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金湖县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金湖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

综合服务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发挥市民中心服务企业群众、监督协调审批的作用,建立完善“一窗受理”综合服务机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应当按照“一窗受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管”的要求,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窗受理”综合服务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建设许可两个阶段,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指导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相关审批部门要积极配合各阶段牵头部门,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第四条  优化整合市民中心大厅窗口设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四个阶段”分别设置综合服务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出件、咨询, 为申请人提供线上线下综合服务。综合服务窗口同时承担材料预审和服务咨询职能。

第五条  各阶段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本阶段所有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相应阶段的受理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目录,明确受理标准和审查标准,由同一审批阶段内各审批部门共同使用。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六条  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审批工作机制,优化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明确本单位熟悉业务的在编综合受理人员,同时明确1名分管领导和1名处室负责人作为平台审批责任人,做到审批有人联络、有人办事、有人监督。

第七条  综合服务窗口应严格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照标准化业务办理规程等相关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出具材料接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负责将申报材料转送审批部门的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审批,需要制作证照的,应当将制作完成的证照连同审批全套业务档案材料完整送交综合服务窗口。

(三)出件。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和证照,交由申请人签收。申请人接受电子方式的,可以采用电子方式;申请人要求邮寄的,通过邮政EMS寄件送达。

第八条  综合服务窗口要针对每个阶段及相关审批事项,注重横向联动、纵向互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或者在明确的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反馈给综合服务窗口。

第九条  各审批服务部门要依托政务服务网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申请、受理、审批、出件的全程网上“不见面”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十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根据综合服务窗口的设置情况,科学合理安排或者调度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逐步实现一专多能。

第十一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综合服务窗口工作规范,明确窗口工作人员和审批人员间的权限,进行统一受理、按责分办、统一出件。对于工作量大的综合服务窗口,可以在一个窗口下设置多个同种类的办事窗口,确保办事群众不排长队,任何一个办事窗口都能做到“一窗通办”。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应当全程留痕。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考评,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进行实时监察,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超时审批、相互推诿等行为,效能中心将不定期进行督查,按相关程序进行督办查办。

 

金湖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辅导服务

指导意见

 

为推进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辅导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能力,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优化营商环境为目标,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涵盖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的审批咨询辅导服务。

二、工作重点

(一)建立集中辅导机制。建立健全由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各有关审批部门集中辅导的项目投资建设辅导机制。在项目审批的各阶段,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通过网络、电话、函信等方式,向相关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有关咨询辅导需求。审批局每月至少一次牵头召集有关审批部门对项目投资建设的合规性、程序性或专业性、专题性问题进行集中辅导。各有关牵头审批部门设立日常咨询辅导服务窗口、网络专版和热线,为投资项目提供办事指南、政策解读、疑问解答等咨询辅导服务。

(二)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部门要不断建立和完善工程咨询辅导服务管理标准,结合工程咨询辅导服务的实践经验,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工程咨询辅导服务管理体系及服务标准;应当充分开发和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努力提高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为工程建设领域的审批事项提供更加完善的咨询辅导服务。

(三)积极推行代办服务。对暂时不能实现全程网上审批及服务的事项,鼓励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和无偿代办服务。要通过明确相关部门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办结时限,推行代办服务评价、企业联系卡等工作机制,提高代办服务规范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咨询辅导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创新工作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畅通部门间沟通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实际问题。

(二)强化人才支撑。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咨询辅导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组织管理、法律、经济及技术的理论知识培训,培养一批符合工程咨询辅导服务需求,具有项目前期研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能力的综合人才和专业人才,为开展工程咨询辅导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三)抓好示范引领。要从试点项目入手,通过示范和引领,提高工程咨询辅导的供给质量和能力。

 

金湖县工程建设项目

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中介服务是指依法作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由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

市政公用服务包括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广播电视、通信等方面的报装和接入服务。

二、中介服务管理

(一)县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托淮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淮安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为需要委托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双方提供公开、便利的服务载体,同时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二)县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对自愿在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开展服务的具备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统一纳入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并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的不同服务类型进行分类展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限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介服务机构进入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交易活动,不得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差别对待和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委托单位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的活动。

(三)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展示的信息包括中介服务机构单位名称、地址、依法取得的资质资格、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业务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服务承诺等内容。

(四)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应当具备网上评价功能,方便委托单位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时效、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公开。

(五)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独立自律、公正高效、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原则和公布的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开展服务,发现中介服务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应当及时予以清退。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的投诉,查处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委托单位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评价结果,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检查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

三、市政公用服务管理

(一)县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应当推动供水、供电、燃气、排水、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全部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并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服务。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和监督,制定并公布统一的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为建设单位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工作人员,遵守政务服务大厅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公布的服务承诺、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收费标准等办理相关服务事项。

(四)县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服务评价设备,方便建设单位对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的服务态度、服务时效、服务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公开。

(五)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按照公布的服务标准、服务承诺等开展服务,对不遵守服务标准、不履行服务承诺的工作人员,按照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必要时责令有关单位调整服务人员。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有关市政公用服务的投诉,查处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服务规范结合本办法制定服务实施细则。

 

金湖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信息的公开。

第三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改革实施方案、审批事项清单、分类审批流程图、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分阶段“一张表单”、配套制度、重要时间节点和重要工作内容的改革进展情况;

(三)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改革信息。

第五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电子屏幕、触摸屏、公告栏、新闻发布会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六条  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开发的“工程审批改革建议和投诉”微信小程序,宣传改革政策,接收并及时处理社会公众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咨询、投诉和意见建议,回应社会关切。

第七条  采用印制宣传画、海报、标语、桌牌等社会喜闻乐见、易于了解的方式,在政务服务大厅、城市重要街道广场、建设工地等场所,向社会公众主动宣传改革政策,营造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

第八条  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对不依法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和更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