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金湖县 | 信箱名称 | 领导信箱、镇(街道)和部门信箱 | |||
2月份来信总数 | 21 | 回复总数 | 21 | 回复率 | 100% | |
具体情况 | 类别 | 来信数 | 回复数 | 回复率 | ||
咨询类 | 14 | 14 | 100% | |||
投诉类 | 5 | 5 | 100% | |||
建议类 | 1 | 1 | 100% | |||
举报类 | 1 | 1 | 100% | |||
其他 | 0 | 0 | / | |||
典型案例介绍 反应情况:尊敬的社保局领导: 我是本县农村居民,原参加了农村养老保险,前两年随着子女到外地做清洁工,在这里单位给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这里社保局说可以缴到55周岁(8年),距退休不足10年,只能建立临时帐户,退休要转回户籍地。依据《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中规定:“(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我从2009年到2018年在堂弟家水果店卖水果,他们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他们自己也以个体工商户性质缴了社会保险。我现在是否可以依照此条补缴社会保险。如果可能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处理、答复结果:市民您好!来信收悉,经系统核查参保情况,若其反映的情况属实,可按规定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8年养老保险。办理补缴所需材料,根据以下文件规定执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 关于规范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材料申报和工作流程的通知》(苏人社函〔2021〕50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在1996年1月1日后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含3年,下同)申请补缴的,需凭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各自法定职责过程中形成,且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依据相关文书核定生成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1996年1月1日后在我省应缴未缴年限超过3年申请补缴,因故不能提供上述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且其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我省的,可在本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待遇领取年龄)的前1年内,凭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 通知等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到应缴未缴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补缴计划,传递至税务部门征收。待遇领取地确认补缴手续齐全后应予接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