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14351098/2022-00007 发布机构 金湖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1-12-31
文  号 金政规〔2021〕5号 主题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体裁分类
组配分类 关键词
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有效。
关于印发《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金湖政府办 字体:[ ]

金政规〔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金湖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促进相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诚信履约,提高国有资金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含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或者国家融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建设相关责任主体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和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及履行、项目实施、履约验收和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标后监督管理实行共同监管、多方反馈、统一扎口、集中处置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两场联动、倡导诚信、联合惩戒”格局。

第五条 成立标后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和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共同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审计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城管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行政审批局,简称“标后办”,与其合署办公,县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标后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标后办、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解决重大问题和研究部署标后监督管理相关政策、制度,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等。

第七条 标后办负责贯彻落实标后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处理日常事务;组织会议,负责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协同工作,开发标后监督管理系统,组建标后监督管理专家库,推进标后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标约谈和履约约谈,进行标后监督检查,收集各成员单位反馈的标后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处置情况,汇总建立标后监督管理台账;对建设单位标后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对建设单位违约金收缴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八条 标后监督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工程造价、关键岗位人员到位以及工程进度、变更等情况进行管控,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要求加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以罚没收入形式统一缴纳至县非税收入账号;定期向标后办反馈违约信息、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报送标后监督管理相关资料。

第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标后办反馈违法违规信息、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按规定参加标后监督管理活动并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其他成员单位对标后监督管理过程中涉及的部门职责,应当依法履职尽责、积极协助配合。

第十一条 标后监督管理主要内容:

(一)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签订虚假合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四)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五)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或者出借、借用资质投标的;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

(六)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监理小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经备案的关键岗位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的、人员变更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和未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归集的;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预算,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结算送审等情况的;擅自变更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建设规模、工程款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内容的;确需变更的项目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未经建设单位同意擅自变更的;

(八)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九)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的问题知情不报,隐瞒事实,工作不认真负责,监管不到位,玩忽职守等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十)其他标后违法违规及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约谈制度,分为中标约谈和履约约谈。

第十三条 建立关键岗位人员变更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监理单位等关键岗位人员发生变更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归集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未及时公开变更信息或公开不规范的建设单位,标后办将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予以书面函告督促限期整改,并抄送县纪委监委。

第十四条 标后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综合检查等形式,督促有关各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 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行业项目标后监督管理。重大问题由标后办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依照职能处理。

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由标后办牵头,县纪委监委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可随机抽取数名专家库内专家一同参与。重点突出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项目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综合检查由标后办牵头,会同各有关单位组成检查小组,每年开展检查不少于2次。

第十八条 开展标后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包括:

(一)询问、了解情况;

(二)个别访谈、集体座谈;

(三)施工现场检查;

(四)调取、查阅资料;

(五)其他。

第十九条 建立标后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标后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均有权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举报投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标后监督管理通报机制。由标后办定期通报标后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标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行业主管部门核查处理情况、投诉举报等其他渠道发现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凡是纳入标后监督管理的项目,在决算审计前由标后办牵头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会审。

第二十二条 实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标后监督管理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标后办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将行政处罚、违反信用承诺信息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应用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形成联动机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三)发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四)违反规定支付工程款或转移、侵占、挪用、骗取建设资金的;

(五)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决算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其他成员单位在标后监督管理和受理举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及线索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能处理。

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失信企业的处罚情况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 标后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其他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标后监督管理工作中不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湖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县出台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或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联阅读:《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金政规〔2021〕5号---关于印发《金湖县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标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