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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351098/2020-00068 发布机构 金湖政府办 公开日期 2020-07-16
文  号 金政发〔2020〕46号 主题分类 司法、县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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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时效说明
关于印发《金湖县律师业发展三年扶持办法》的通知 来源:金湖政府办 字体:[ ]

金政发〔2020〕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金湖县律师业发展三年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金湖县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湖县律师业发展三年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律师事业发展,着力提升律师行业发展水平,形成结构合理、门类齐全、保障有力的律师队伍,推进我县法治化进程,为我县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本县户籍人员新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县申请执业的(含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条 鼓励律师学习提升。对本县户籍且在我县执业的执业律师,新取得国家认可的法律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县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我县执业律师新获评一级、二级律师等级证书的执业律师,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扶持青年律师成长。设立青年律师初次执业补贴。对本县户籍且在我县初次执业,年龄未满30周岁的社会专职律师,从获准执业之日起3年内,按照每年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第五条 鼓励县内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县内律师事务所吸引外地户籍律师到我县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按每吸引一名外地户籍律师给予所在律师事务所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本县户籍以外的来金执业律师,自执业之日起3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生活补贴(引进律师在金湖县从事执业律师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 鼓励外地律师事务所到我县开设分所。外地律师事务所来金开设5人以上分所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的办所补助;对分所执业律师10人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办所补助。“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在金湖开设分所且执业律师达10人以上的,分别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另增加10万元、5万元补助。

第七条 给予新设立律师事务所租房补助。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在县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租赁办公用房面积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

(一)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以上、2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给予5千元补助;

(二)租赁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

律师事务所租赁自用的办公用房,在租赁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租、转租,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 鼓励发展公司律师。县内国有企业引进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人才到企业担任公司律师的,每新引进1人奖励企业2万元,引进律师在金湖从事执业律师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九条 对于整所转隶且所内执业律师超过10人的,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十条 到县内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的人员,纳入人才队伍管理,享受金湖县人才管理方面的相关待遇。非金湖县户籍律师的适龄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与金湖县户籍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符合本扶持政策的同时,又符合金湖县其他政策中相应的奖励扶持政策,按照“择一享受不重复”的原则,由相应个体自行确定申请奖励扶持。

第十二条 实现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党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时,优先在本地执业的律师中聘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县人才基金预算统一解决。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持相关凭据到县司法局申领,县司法局会同财政等部门在下一年度依照本文件精神审定后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必须保证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或收回补助、奖励等,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要加强对执业律师的培训及监管,强化执业律师行为规范。执业律师如因违规执业受到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不再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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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发〔2020〕46号关于印发《金湖县律师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正式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