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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4-30 19:13 来源:金湖政府办 字体:[ ]

一、出台文件的目的及背景
  (一)目的:通过实施履约保证保险,健全完善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切实保护经营业主和广大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健全完善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巩固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成果,保障土地流转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稳健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淮办发〔2016〕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文件。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坚持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坚持自主自愿原则。由土地流转的当事人自主选择,愿意实施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县财政给予补贴;未开展履约保证保险的,应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主体及保险内容

(一)履约保证保险相关主体

1.投保人:我县从事农业规模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

2.被保险人:村集体经济组织。

3.保险人:承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二)履约保证保险内容

1.参保项目。在县、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交易的50亩以上、流转期限2年以上的土地流转项目,按照“先缴钱、后用地”的原则,在足额缴纳当年(季)土地流转费后,须同时投保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作为缴费后下一年度土地流转履约担保。如不愿参保的,也可选择以缴纳风险保障金方式提供履约担保,风险保障金缴纳标准不少于一年流转费。

2.保险金额=土地流转合同载明的每亩年度流转费(含管理费)×流转面积。

3.保险费率为2.5%。

4.年度投保费用=每亩年度流转费×流转面积×费率。

5.保险期间。一年一期。投保人在签订流转合同并缴纳一个年度(季)土地流转费后,下一个尚未缴纳土地流转费的待履约年度作为本保险的保险期间。

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保费奖补政策

县财政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人按年全额缴纳保费,若投保期内未出险的,县财政给予辖区投保人年保费50%的奖补。承保保险机构每半年汇总投保期内未出险的投保人名单,提交县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经县财政部门审定后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给投保人。

村集体应积极引导、鼓励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时投保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受农户委托组织土地流转交易的村集体,在依规定收取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时,对已投保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经营主体应进行奖补,奖补金额不低于经营主体实际承担履约保证保险保费的50%。

投保人在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内须连续投保,否则取消保险年度的保费相关奖补待遇。

五、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主要工作流程

办理农村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需要经过投保申请、保险办理、保障金返还、续保申请、保险理赔、资料存档等六个流程。具体操作规程,根据工作需要和保险相关要求,由县农业农村局与中标承保保险机构协商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风险管控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实行土地流转违约失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土地流转履约不良资产风险补偿机制、实行赔付预警叫停制度,从源头进行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风险管控,最大限度保护经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放活土地经营权。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