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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建档立卡户医疗费用补充救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3-26 16:50 来源:金湖县人民政府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十三五”期间,我县先后印发了《金湖县农村低收入农户精准扶贫补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金政发〔2017〕26号)、《金湖县建档立卡户县域内住院费用结算办法(试行)》(金政办〔2019〕77号)。为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延续优化建档立卡户医疗救助政策,结合我县实际,重新研究制订《金湖县建档立卡户医疗费用补充救助管理办法》。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密织牢基本民生保障网,切实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持续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三、目标任务

建档立卡户住院、门特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报后,实施精准扶贫补充医疗救助。其中建档立卡户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上述医保报销和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10%以内。

四、结算办法

结算办法分为县域内就医和县域外就医两种结算情形:

(一)县域内就医结算办法

建档立卡户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门特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报后,由精准扶贫补充医疗救助资金按次分段累进补助,起付线5000元,扣除5000元起付线后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在1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补助80%;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85%;20000元以上-3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90%;3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不设最高补助限额。精准扶贫补充医疗救助实行“一站式”结算,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建档立卡户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住院总费用10%以内,超出10%的部分,由政府补助,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个人支付部分,计入发票“个人自费”栏目。

(二)县域外就医结算办法

建档立卡户县域外住院、门特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结报后,医保范围内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5000元的部分,实施精准扶贫补充医疗救助,分段累进补助,1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补助80%;10000元以上-2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85%;20000元以上-30000元(含)的部分补助90%;3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95%,不设最高补助限额。原则上于次年一季度内结算兑现到位。


关联阅读:关于印发《金湖县建档立卡户医疗费用补充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