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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县闲置低效用地处置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08 10:19 来源:互联网信息中心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为优化我县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根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关于促进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27号)、《江苏省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指导意见》(苏自然资发〔2018〕15号)等部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存量建设用地专项处置工作,全面掌握全县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梳理问题产生原因,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加快盘活存量,进一步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承载重特大项目做好资源要素保障。

三、工作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低效用地、闲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融资用地。

(一)低效用地。指经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具体分为: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不符合片区发展要求,按规划需要“退二进三”的产业用地;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用地;各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淮政办发〔2018〕39号)综合评估后认定为低效用地的土地。

(二)闲置土地。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认定为闲置土地。

(三)批而未供土地。指农用地转用或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县人民政府已完成征收实施工作尚未供应的土地(含未办理供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土地)。重点是2009-2020年,经依法批准征收,尚未供应的土地。

(四)融资用地。指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挂牌方式出让给县各国有平台公司,不实质性开发且仅用于企业融资的地块。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成立金湖县存量土地盘活工作领导小组。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层层压实责任,全面落实工作任务。

(二)营造宣传氛围。县经济开发区、各镇(街道)要利用公共显示屏、悬挂横幅等形式开展“亩均论英雄”和低效用地处置专项宣传。县融媒体中心要及时跟踪报道低效用地处置情况,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提升企业紧迫感和危机意识,全面提升发展效益,进一步营造园区高质量发展氛围。

(三)加强工作统筹。各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要突出因地制宜,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和进度要求,确保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存量土地资源盘活工作。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其完成数据梳理和方案制定工作。

(四)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县存量土地盘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街道)、县经济开发区存量土地盘活工作开展情况按月进行通报,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进行年度考核。对达不到序时进度和标准的,责令限期完成;对行动迟缓或拖延不办的,进行约谈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