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我县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积极性,根据《关于印发〈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安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试行办法》适用范围
在我县范围内注册、纳税,经国家、省、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文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适用本办法。
三、《试行办法》基本原则
奖励资金的申报、核实、审核、公示、拨付等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奖励标准
自2024年以来,首次获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因运行监测不合格,重新申报后再获认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纳入奖励范围。
五、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金湖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文件一并提交至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等主管单位。
(二)主管单位核实。镇(街道)、开发区等主管单位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填报《金湖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资金申报汇总表》,以正式文件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三)县级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等主管单位报送的奖励申请,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形成奖励资金拟安排方案。
(四)公示及异议处理。县农业农村局将奖励资金拟安排方案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具体的异议事项。县农业农村局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并作出复核结论。
(五)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复核不影响奖励的,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依法拨付奖励资金至申请企业。奖励资金在同级财政中安排。
六、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追回奖励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试行办法》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