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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金湖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5-26 14:56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行为,统一征收标准、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征管流程,提升非税收入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金湖县城市发展实际与县域建设管理特点,对原有征收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及缴费对象

1.适用范围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缴费义务人

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缴费义务人。若项目由多个建设主体共同实施,所有建设主体均为共同缴费义务人。

三、征收标准

本办法明确了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载建筑面积计征,具体分类标准如下:县城规划区:75元/平方米,建制镇规划区:20元/平方米。

国家、省调整征收标准的,从其规定。

四、免征与减征政策

明确了配套费的减免情形。除《淮安市本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外,增加了“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免征配套费的规定。

五、征收流程

1.告知:规划许可审批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出具《缴费告知书》,并将信息推送至县住建局。

2.缴纳:缴费义务人需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足额缴纳配套费。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需在领取规划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

3.核查: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时,将核查配套费缴纳情况,督促未缴纳者完成缴费。

六、法律责任

对无正当理由不申报、不缴纳配套费的缴费义务人,县住建局将依法催报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6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