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推进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落实,提升我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营造和维护优美、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划分办法》适用范围
本县实施市容环卫管理区域的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划分适用本办法。
三、《划分办法》基本原则
市容环卫责任区按照全覆盖、不交叉、界限清晰的原则进行划分。
四、市容环卫责任区如何划分
道路(街、巷)两侧单位和经营户责任区范围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纵向为建(构)筑物沿道路(街、巷)总长,外部周边有相邻单位且有明确规划红线规定的,以红线为界;没有红线规定、相邻单位之间没有公共区域的,以中线为界;
(二)横向为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至人行道的路沿石(不包括公共绿化),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三)立面为建(构)筑物外立面(玻璃橱窗包含内外两面)。
居住区(含住宅小区、集中或零散居住区)以及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范围,内部为其管理区域,外部按照前款规定划分。
道路(街巷)两侧的公共市政外置设施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外置设施的立面及其保护范围。
经批准设立的便民摊点、报刊亭等没有固定封闭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批准的经营区域。
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设施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批准的区域。
五、城市道路责任区范围
城市道路责任区范围,为两侧人行道外沿之间的区域,没有人行道的,为车行道两侧外沿之间的区域。
六、城市河道责任区范围
城市河道责任区范围,按照各单位建设的绿化范围划定,有堤防的河道责任区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的责任区范围根据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七、《划分办法》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31日,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