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
金房保办〔20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为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基本保障,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住房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保障方式及保障对象
(一)公租房租赁补贴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新就业人员;
4.外来务工人员。
(三)经济适用住房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收入线标准
(一)低收入线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942元。
(二)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689元。
三、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资产控制标准及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的机动、电动车辆不高于15万元(以申请时有效机动车车辆保单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为准)。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无工商注册信息、无企业股东。
(四)低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10万元;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15万元。家庭金融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总和。
四、公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报条件
(一)公租房
1.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县城区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942元;
(4)符合家庭资产控制标准及认定条件。
2.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县城区户口2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689元的无房家庭;
(3)符合家庭资产控制标准及认定条件。
3.新就业人员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
(2)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5年;
(3)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参加本县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4)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含人才过渡性住房)。
4.外来务工人员
(1)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居住证;
(3)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689元;
(4)已与县城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5)在本县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
(6)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私有房屋或租住公有房屋及其他保障性住房;
(7)符合家庭资产控制标准及认定条件。
(二)经济适用住房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本县城区户口2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3689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符合家庭资产控制标准及认定条件。
五、住房保障标准
(一)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城镇低保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11元,城镇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9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7元。补贴额度按照保障人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来确定。
(二)公租房实物配租标准。公租房实物配租标准为每户保障家庭一套成套公租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为一套成套经济适用住房。
六、住房保障其他规定
(一)处置、交易住房(含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房)2年以内的,在本县取得拆迁安置货币补偿(以拆迁协议签订的时间)2年以内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二)申请家庭须诚信申报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家庭收入、资产等信息,如有虚报瞒报,导致申报信息与核查结果不相符的,一律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责令退回,自责令退回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三)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由户主户口所在社区受理;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受理。
(四)公租房实物配租租金减免标准:持有效低保证家庭、分散特困人员、散居孤儿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予以租金减免;持有残疾证、特困证的城区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申请减免50%的实收租金;持有残疾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申请减免30%的实收租金。上述租金减免情形不可叠加享受,如同时符合多个减免条件的,按最高标准予以减免。
(五)曾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处置、交易过经济适用房满2年的,可申请公租房;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夫妻)且名下无房产的,因家庭离异导致住房困难的,离异满2年可申请公租房;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子女)现单独户口且名下无房产,住房困难的可申请公租房。
(六)申请家庭经审核公示取得保障资格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保障的,视同放弃保障,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七)公租房在保家庭需每三年参加一次审核。
(八)持有残疾证的人单独申请公租房时,需由法定监护人签订承诺书,承诺照看申请人的生活并按时交纳租金等。
(九)优化公租房实物配租房源调换。1.有下列情形的已配租家庭可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调换低楼层或电梯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有重度残疾(残疾证一级、二级)或重大疾病(慢性肾衰竭或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阿尔兹海默、帕金森等)患者。在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调换房源。2.已配租家庭因工作、生活需要,在双方自愿并符合保障条件的前提下,可到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相互调换手续。
(十)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公租房摇号中纳入优先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有两个及以上未成年子女家庭,在公租房摇号中纳入优先组;对符合保障条件的道德模范家庭在公租房摇号中纳入优先组。
上述规定涉及的房产信息以房产交易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审核依据,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以个人如实申报和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审核依据,低保家庭、分散特困人员和散居孤儿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为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为准,道德模范家庭以县文明办认定的为准。
七、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八、将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或军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九、以前文件规定的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以前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湖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调整金湖县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金房保办〔2024〕1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