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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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办原则
    代办原则 来源: 来源:代办中心 发布日期:2023-06-21

    (一)自愿委托。凡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可提出委托申请。在明确委托方和县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代办中心”)各自的权利义务后,委托代办相关审批事项。

    (二)无偿代办。县代办中心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办项目,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三)全程服务。县代办中心承接代办项目后,明确具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代办员”)对代办的事项在委托的范围内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四)合法高效。代办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